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群众称为盖有官印的“白条”,为破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今年2月,最高法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近日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发布关于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为辖区法院拉黑限高立规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五纳入”
(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要纳失
1.释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3.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点:“问:如何确定《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构成要件?常见的情形有哪些?答:1.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担行为给付义务时有可实际履行的能力,但具有积极逃避履行或消极懈怠不履行的情形均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既包括具备全部履行能力,也包括具备部分履行能力。2.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拒不履行行为义务;(2)拒不交付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船舶等动产;(3)人民法院就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发布搬迁公告后,拒不搬迁的;(4)被执行人的工资等收入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费用,仍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5)被执行人放弃或怠于主张债权。”
(二)妨碍抗拒规避执行要纳失
1.释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或者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点:“六、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规避执行’?答: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规避执行’:1.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妨碍执行的行为;2.转移、毁损、隐匿、低价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以及其他导致财产不能处置、迟延处置、价值贬损的行为;3.通过恶意异议、诉讼,或恶意设置租赁、抵押、质押、债务等方式妨碍执行的行为;4.通过住所搬迁、场地转移、主要人员变更、注销电话号码、变更登记地址等方式逃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和经营场所查找的行为。”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要纳失
1.释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点:“问: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审查哪些事项?答:人民法院应审查下列事项:1.报告财产令是否发出。发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2)按照被执行人在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3)被执行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人民法院将上述文书留置在被执行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4)按照被执行人在实名认证的社交、购物、投资等网络平台所绑定的电话号码、收货地址、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2.被执行人是否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的情形。”
(四)违反限制消费令要纳失
1.释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要纳失
1.释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三限制”
(一)纳入失信要限消
1.释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终本案件要限消
1.释义:执行实施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不履行给付义务可限消
1.释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点:“一、问:如何确定《限消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给付义务’的范围?答: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和行为给付。其中金钱给付包括债权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等,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问:如何确定《限消规定》第一条第一款‘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标准?答:1.对于《限消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如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在高尔夫球场以及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消费等),按照规定执行。2.对于相关文件规定不一的,暂按相对较宽的标准执行,如限制住宿的酒店可暂按‘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的规定掌握。3.对于相关文件的‘高消费’‘高档装修’‘高收费’等概括性表述,可综合各方面情况,参考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地市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相关数据确定具体标准。”